【信息时间:2024-01-03 阅读次数:】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暂行管理办法
(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和有序开展,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专家及评标系统等资源利用效率,防范评标中的廉洁风险,更好地建设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抽取项目受理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托"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符合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条件的项目以及其他具备电子招标条件的项目,其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中予以明确:
(一)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工业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含设计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0万元及以上的省管及长沙市施工类项目(含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4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市州施工类项目(含工程总承包);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工程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交通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BOT、EPC招标项目除外),标的金额3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15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项目、8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
水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含采用费率报价的相当金额)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含勘察、设计、监理且其中任一项合同估算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中任一项合同估算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鼓励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国家有特殊评标要求等,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实际明确具体标准,并由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公管办)负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加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的考核。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协调机构(市州公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调推进和综合监管。
第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制定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配合省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落实和协调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工作。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具体组织实施及运行操作, 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的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软硬件设施,并纳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管理,实现省、市州评标场地互联互通。
第九条 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原则上统一使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各行政监督部门正在使用的电子交易系统,应与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实现对接。
第十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不改变项目监管关系,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纳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系统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可利用该系统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流程在线监管。
第十二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应当采用而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和通报,并上报省公管办。
第三章 场地和设施安排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受理程序办理场地预约手续。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现场为副场。主、副场均应当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场选择方式应当通过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随机产生,副场数量不超过三个。
第十四条 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对主场和副场采取评标室与评标席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度,以满足所需要的评标席位随机产生副场。副场的随机抽取应当在项目开标结束后,评标当日进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本地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数量情况合理配置电子化的远程异地评标室及所需评标席位,配置的远程异地评标室和评标席位应当纳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进行统一调度管理,配置标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各地不得随意占用远程异地评标室及其评标席位。对不服从统一调度、不执行现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抽取专家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现场服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公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查看场地安排情况,做好远程异地评标准备工作。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采用主场负责制,主、副场均应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评标期间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任意离岗。
第十六条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交易、监管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统一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与电子政务外网连通,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传输要求,网络带宽可支撑两地音视频互联互通要求,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不小于100兆专用网络传输带宽。
第四章 评标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统一由主场在项目开标结束后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随机产生的副场及其评标席位,随机抽取主场和副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若设立业主评委,业主评委应当在主场进行评标活动。主场评标专家(含业主评委)人数最多不超过所有评标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分布和主、副场评标专家人数通过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随机产生,原则上不得在副场所在地抽取全部评标专家。主、副场设定的专家集合时间应当一致,评标专家信息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在评标专家集合时间点直接推送主、副场门禁系统,集合时间15分钟后评标专家信息推送至主、副场交易系统和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场地和门禁管理系统应当与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出现临时请假不能出席、因故不能完成评标、因回避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时,可启用应急专家库补抽,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主场专家抽取室,由专家抽取工作人员通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补抽。
第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开标原则上安排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午的第一场次进行,如遇特殊情形,须经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在次日抽取副场及专家,实施评标工作。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负责本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评委原则上在主场评标专家中推选。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评标过程中的答疑澄清工作由主任评委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资料进行电子签名,签署评标报告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复核操作流程,对评标结果采取不见面方式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一)分值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存在需要重新评审(重新确定中标人、审查确认)、重新招标(重新资格预审)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释义的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处理,并由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相关项目说明及处理决定在招投标监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步进行公示。原则上仍然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的音视频监控资料由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自动获取并上传至政务云,主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将副场音视频监控资料下载至本地,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集主、副场音视频监控资料、开评标电子资料后,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统一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并提供查询服务。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资料档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其提供。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计入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数据统计。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考评由主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的考评由主、副场分别负责,由副场推送至主场汇总。
第五章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第二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原则上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评标专家劳务费转账支付及其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六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据此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原《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0〕686号)同时废止。